刘某与凃某故意杀人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7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凃某。

刘某与凃某故意杀人一案,本院依据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黔县刑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凃某犯故意杀人罪羁于贵阳市白云监狱服刑,且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便于执行。本案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止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620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田伦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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