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凃某。
刘某与凃某故意杀人一案,本院依据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黔县刑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凃某犯故意杀人罪羁于贵阳市白云监狱服刑,且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便于执行。本案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止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620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田伦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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