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黔西县金碧镇某某砂场。
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黔西县金碧镇某某砂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黔劳(人)仲案字[2015]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黔西县金碧镇某某砂场的经营者为赵丽莎,但实际经营者为赖顺碧。赖顺碧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4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田伦利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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