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中止或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7
申请人赵XX。

被执行人XX山城生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X。

本院在执行赵XX申请执行XX山城生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XX山城生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执行人赵XX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黔西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黔劳人仲案(2014)第167号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据此,申请执行人赵XX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执字第2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伦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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