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XX山城生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X。
本院在执行赵XX申请执行XX山城生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XX山城生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执行人赵XX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黔西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黔劳人仲案(2014)第167号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据此,申请执行人赵XX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执字第2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伦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雁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