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蒙大元。
被执行人马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是绿化乡敬老院管理员,在绿化乡财政分局领工资,2014年度10月份后的工资未领取。2014年11月24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马某某、李某某欠张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止为4000元,共计14000元,由法院请绿化乡财政分局协助,从2014年10月份起从李某某工资中每月扣留1000元给张某某,扣留至2015年11月止,张某某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李某某工资中每月扣留1000元给张某某,扣足14000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祖 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伦利(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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