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与被告黔西县红林某煤矿劳动工伤赔偿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7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白族。

被执行人黔西县红林某煤矿。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系该矿负责人。

原告赵某与被告黔西县红林某煤矿劳动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案,百里杜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贵百劳人仲案字(2014)第26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确定由黔西县红林某煤矿一次性支付赵某160000元。但被告黔西县红林某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赵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黔西县红林某煤矿至今仍未正常运转,现处于恢复生产阶段,无经济来源,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赵中华后,申请执行人赵某的意见是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执初字第1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中鑫

书记员  徐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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