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何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曾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黔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曾某某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执行申请,且自愿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09)黔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祖祥
人民陪审员 周支明
人民陪审员 陈 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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