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4)黔县民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X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X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袁X棋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8元,共计:51183元。但被执行人张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张X系黔西县杜鹃街道办事处海西小学教师,工资收入每月33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张X在黔西县杜鹃街道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的工资每月2000元,直至扣足5118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承琴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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