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甲。
被执行人杨乙。
本院在执行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2)黔民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杨某某申请执行杨甲、杨乙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乙替被执行人杨甲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偿还了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的借款本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自愿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2)黔民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祖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伦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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