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黔西县协和乡某煤矿
张某申请执行黔西县协和乡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一案,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黔劳(人)仲案字第[2015]14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黔西县协和乡某煤矿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9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田伦利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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