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合同诈骗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6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叶某,男。

关于本院执行叶某合同诈骗一案,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黔县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确定由叶某退赔被害人肖某经济损失39800元、邱某经济损失42000元、石某经济损失54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某现在贵州广顺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 (2015)黔县执字第7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何中鑫

审判员  傅咏梅

书记员  徐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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