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叶某,男。
关于本院执行叶某合同诈骗一案,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黔县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确定由叶某退赔被害人肖某经济损失39800元、邱某经济损失42000元、石某经济损失54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某现在贵州广顺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 (2015)黔县执字第7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何中鑫
审判员 傅咏梅
书记员 徐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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