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良恒申请执行肖家斌、陈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6
申请执行人张良恒,贵州省福泉市人。

被执行人肖家斌,贵州省福泉市人。

被执行人陈真林,贵州省福泉市人。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南民终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良恒于2015年9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家斌、陈真林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248336元、迟延履行金12600元、律师费22568元、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9元,并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8400元,共计1913063元,被执行人肖家斌、陈真林尚欠执行款18187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陈真林的银行存款1731190元,被执行人肖家斌、陈真林尚欠执行款181873元未支付。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真林有银行存款,且足以支付尚未履行部分的案件执行款,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陈真林的银行存款一十八万一千八百七十三元整存入申请执行人张良恒的个人银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幸仁义

审判员  罗章飞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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