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黎光友,男,贵州省瓮安县人。
被执行人刘斌,男,贵州省瓮安县人。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福执字第10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斌的银行存款7402.95元。被执行人黎光友、刘斌至今未履行 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斌银行账户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瓮安县支行、账户:×××)。
划拨被执行人刘斌的银行存款七千四百元至申请执行人陈忠堂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福泉市支行牛场分行、账户:×××、开户名:张建)清偿申请执行人张建的借款(不足部分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松
审判员 幸仁义
审判员 罗章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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