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何金付,男,195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港镇。
被执行人黄利伦,男,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银盏乡。
被执行人杨利华,男,1962年8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现住瓮安县雍阳镇河滨社区。
被执行人徐群英,女,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现住瓮安县雍阳镇河滨社区。
肖兴洪诉何金付、黄利伦、杨利华、徐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兴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案件款人民币9万元,现被执行人黄利伦与申请执行人肖兴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截止于2015年12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件款人民币15万元(此款含本息、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金);二、被执行人黄利伦自愿于2016年1月15日之前给付5万元、2016年2月5日之前给付10万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瓮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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