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成才,贵州省福泉市人。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毅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成才支付本案执行款、一审案件受理费共61025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宋继娟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成才有银行存款。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成才银行存款六万一千四百五十元到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开户单位:福泉市财政局,帐号:×××),用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宋继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章飞
审 判 员 幸仁义
助理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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