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世先,女,汉族,1957年7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建中镇。
被执行人尹德虎,男,1954年10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木引槽乡。
熊朝伦诉尹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9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尹德虎欠原告熊朝伦借款八千元,被告尹德虎自愿在2014年10月30日前清偿完毕”。因被执行人尹德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朝伦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尹德虎与申请执行人熊朝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尹德虎差欠熊朝伦借款本金八千元;二、被执行人自愿于2015年9月28日偿还4000元(已履行),在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三、若被执行人尹德虎在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元,申请人熊朝伦自愿放弃其余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9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尹德虎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熊朝伦有权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奚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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