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聂其彪。
委托代理人谢绍明,男,系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宗玺,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熊建华,1957年5月9日,住址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蒋伶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申请执行黄宗玺、熊建华、蒋伶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瓮民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黄宗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借款本金930159.26元及利息;被告熊建华、蒋伶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熊建华、蒋伶俐位于瓮安县瓮水办事处文峰南路241号房产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流拍。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瓮民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举证证实义务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