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曾凡梅,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培卫、杨文雪,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周建娜,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被执行人陈孝奎,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被执行人陈孝康,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被执行人侯珍珍,河南灵宝人,住所地瓮安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与被告周建娜、陈孝奎、陈孝康、侯珍珍、娄金富、李显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周建娜、陈孝奎、陈孝康、侯珍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借款本金150 000元及利息45 904.49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9元,由被告周建娜、陈孝奎、陈孝康、侯珍珍负担,与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周建娜、陈孝奎、陈孝康、侯珍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孝奎履行了案件款20 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30 000元及利息。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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