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肖娴,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被执行人陈鲲,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原告张琳与被告陈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的(2012)瓮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陈鲲差欠原告张琳借款人民币14.6万元,限于自2012年6月份起,在每个月的20日前归还人民币1500元;若被告陈鲲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逾期三个月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张琳可申请执行所尚差欠的全部款项;二、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陈鲲承担。因被执行人陈鲲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琳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人张琳于2012年10月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陈鲲给付了9000元,尚欠13.7万元未履行。2013年7月3日申请人又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又达成执行和解,在和解后只给付了申请人1.8万元,2015年8月6日申请人又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鲲系瓮安供电局职工,每月实发工资2255.09元,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2017年12月至2024年6月止每月扣取陈鲲工资收入1500元,2024年7月扣取500元,共计扣取119 000元。该款由申请执行人张琳的委托代理人肖娴(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10823****)持本裁定书及身份证到瓮安供电局领取;
二、终结本院(2012)瓮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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