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卢建,男, 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银盏镇尖山村。
被执行人安德兴(担保人),男, 1976年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华富世家。
伍春林诉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卢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伍春林借款人民币三十八万零八百元;如被告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系原告预交),由被告卢建承担(与前述款项一并给付)。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伍春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达成和解意见:一、被执行人卢建差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共计37.43万元,当庭给付2万元;二、余款35.43万元,被执行人卢建自愿分两期给付,第一期在2015年10月20日前给付10万元;第二期在2016年2月10日前给付完毕;三、担保人安德兴对该案件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杨桥生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饶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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