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光莲申请执行杨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6
申请执行人肖光莲,女,1967年8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

被执行人杨燕,女,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

肖光莲诉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杨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光莲借款本金四万九千元。二、案件受理费512元,由被告杨燕承担。因被执行人杨燕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光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燕系瓮安县烟草专卖局职工,月工资4309.63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杨燕工资被其他案件扣划至2018年4月,被执行人杨燕与申请执行人肖光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燕差欠申请执行人肖光莲借款本金49000元,案件受理费512元,总计49512元;二、杨燕自愿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支付7000元,总计28000元。三、余款21512元从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每月扣取杨燕在贵州省瓮安县烟草专卖局工资收入中扣取3000元,2018年12月扣取512元。

执行费635元,杨燕已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每月从被执行人杨燕在贵州省瓮安县烟草专卖局的工资收入中扣取3000元,2018年12月扣取512元,以上共计扣取21512元,该款由申请执行人肖光莲持本裁定书及身份有效证件,到贵州省瓮安县烟草专卖局直接领取。

二、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三、若被执行人杨燕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在逾期履行两年内,申请执行人肖光莲有权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奚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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