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玉洪,董事长。
瓮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瓮劳人仲裁字(2015)第32号仲裁裁决书载明:一、由被申请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1829.50元、应休未休年休假2天的工资报酬308.00元,合计22137.5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2015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周钦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仲裁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已于2015年9月21日以不服该仲裁裁决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导致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瓮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瓮劳人仲裁字(2015)第3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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