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明申请执行 袁付峰、瞿顺琴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6
申请执行人张延明,男,汉族,1956年8月7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永和镇开坪村,现住贵州省瓮安县金龙豪城。

被执行人袁付峰,男,汉族,1973年6月6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华福世家。

被执行人瞿顺琴,女,汉族,1973年7月6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系被执行人袁付峰之妻。

张延明诉袁付峰、瞿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袁付峰、瞿顺琴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延明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袁付峰与申请执行人张延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袁付峰、瞿顺琴差欠张延明借款108万元;被执行人袁付峰自愿在两年之内履行完毕本案案件款108万元(即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延明20万元、2016年12月12月30日之前给付30万元、2017年6月30日之前给付38万元、2017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20万元);申请执行人张延明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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