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章玉娇,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原告谢云付与被告付昌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章玉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第三项载明:“被告章玉娇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五万零七百八十八元六角,被告章玉娇自愿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二万元,余款三万零七百八十八元六角在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毕”。因被执行人章玉娇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谢云付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章玉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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