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贺太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太洪,系该公司副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福举,男,1970年10月21日生,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
被执行人李朝菊,女,1968年6月28日生,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
本院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被告陈福举、李朝菊欠原告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万元,被告陈福举、李朝菊自愿于2013年10月6日前一次性清偿。因被执行人陈福举、李朝菊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朝菊于2015年9月30日自动履行了10万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陈福举的房屋正待拆迁,但具体拆迁时间未定,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案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李朝菊已交纳。待被执行人陈福举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本院恢复执行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瓮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杨桥生
二O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