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马建文,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镇。
王堰诉马建文、熊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人马建文、熊高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王堰借款本金人民币一十二万元和利息(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2%的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马建文、熊高琴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王堰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申请人王堰与被执行人马建文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马建文、熊高琴差欠王堰借款本金十二万元,利息三万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执行费一千七百元,总计十五万三千零五十元;二、马建文自愿于2015年11月15日前偿还五万元,余款十万零三千零五十元在2016年1月15日前清偿;三、熊高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王堰放弃其他请求;五、双方对上述还款时间及数额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奚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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