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兰才书,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苏金兰诉兰才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2)瓮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兰才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苏金岚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兰才书承担。”因被执行人兰才书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苏金岚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兰才书现下落不明,且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兰才书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苏金岚遂向本院书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瓮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以后申请执行人举证查实被执行人兰才书有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周华彬
审判员 曾祥军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奚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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