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传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5
申请执行人瓮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瓮安县瓮水办事处文峰南路(白水河监狱宿舍)。

法定代表人任惠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时庄,住址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孙传碧,住瓮安县。

瓮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传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瓮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义务人身份信息不详,无法确定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瓮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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