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燕,女,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
宋锡琴诉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杨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宋锡琴借款本金一万九千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燕承担(此款原告宋锡琴已预交)。因被执行人杨燕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锡琴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杨燕于2015年10月12日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宋锡琴25元案件受理费,并与申请执行人宋锡琴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燕差欠申请执行人宋锡琴借款本金10000元;二、杨燕自愿于2016年2月起,每月28日前至少支付宋锡琴500元,直至清偿。双方对上述还款时间及还款数额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杨燕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宋锡琴有权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奚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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