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莫玉均,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中华,系该行猴场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仁坤,男,汉族,1977年7月1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草塘镇宋家寨。
被执行人邱兴碧,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同上。
瓮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仁坤、邱兴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刘仁坤、邱兴碧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差欠原告被告瓮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按月息13.5%计算,从2014年2月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二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刘仁坤、邱兴碧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二万元,剩余部分无力偿还,也无本院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本院可供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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