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才方,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罗朝科诉朱才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2012)瓮民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罗朝科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朱才方已于2013年10月16日履行完毕(2012)瓮民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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