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红申请执行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5
申请执行人王世红,男,1957年12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瓮水办事处广场社区。

被执行人卢建,男, 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银盏镇尖山村。

被执行人韦康(担保人),男, 1989年1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住所地清镇市站街镇坪子村。

王世红诉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2)瓮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卢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给付原告王世红人民币120501元;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卢建承担。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王世红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达成和解意见:一、经双方清算,被执行人卢建差欠申请人王世红人民币9万元;二、被执行人卢建自愿将锦美房地产的工程款167097.99元中拿62097.99元偿还给申请人王世红,余款27902.01元在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完毕;三、担保人韦康仍对该案件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现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将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瓮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杨桥生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饶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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