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元申请执行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5
申请执行人刘清元,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陈坚,江西上饶人,住址江西省上饶市。

关于刘清元申请执行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清元于2014年10月23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该案正在执行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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