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娄方群,女,汉族,1976年4月26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
被执行人刘兴林(又名刘建),男,汉族,1970年3月17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银盏镇。
被执行人梁滟,女,汉族,1981年7月16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银盏镇。
原告王和松、娄方群与被告刘兴林、梁滟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的(2011)瓮民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第二项载明:二、刘兴林、梁滟自愿于2011年10月22日前给付王和松、娄方群人民币20 000元,原告王和松、娄方群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刘兴林、梁滟逾期未按调解协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和松、娄方群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兴林、梁滟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瓮民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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