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金发,男,汉族,1975年1月9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桐木村。
原告李琴高与被告陈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的(2011)瓮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陈金发自愿限于201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琴高借款65000;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原告李琴高、被告陈金发自愿各承担450元。因被执行人陈金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琴高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瓮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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