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友军申请执行黎祖伦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5
申请执行人邓友军,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草塘镇,经常居住地瓮安县雍阳镇,。

被执行人黎祖伦,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木老坪乡,经常居住地瓮安县雍阳镇。

被执行人福泉市城厢镇立旦砂石场,住所地福泉市城厢镇。

负责人黎祖伦。

本院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瓮执恢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载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黎祖伦差欠申请执行人欠款22.047万元,自愿于2015年3月2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邓友军5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7.047万元,余款2016年2月5日前给付完毕,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因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协议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友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对未履行款额17.047万元部分的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友军与被执行人黎祖伦自愿达成新的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黎祖伦差欠申请执行人邓友军欠款十七万零四百七十元,自愿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五万元,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二万元,余款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完毕;二、申请人邓友军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瓮安县人民法院(2014)瓮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曾祥军

代理审判员  奚 艳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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