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应仙申请执行黄宗玺、熊建华、蒋伶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5
申请执行人李应仙,住址贵州省都匀市。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宗玺,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熊建华,1957年5月9日,住址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蒋伶俐。

李应仙申请执行熊建华、蒋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告熊建华、蒋伶俐差欠原告李应仙借款本息共计七万六千元,被告熊建华、蒋伶俐自愿限于2014年10月30日前归还二万元,2014年11月30日前归还二万元,2015年2月18日前归还余款三万六千元,如被告熊建华、蒋伶俐有一期不归还,原告李应仙对余款申请一并执行;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被告熊建华、蒋伶俐自愿承担”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熊建华、蒋伶俐位于瓮安县瓮水办事处文峰南路241号房产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流拍。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举证证实义务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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