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全祖均,男,汉族,1969年3月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玉山镇龙蟠村。
申请执行人王耀,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朝阳巷67号。
被执行人吴建芳,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金阳新区金朱路。
关于兰胜贤、全祖均、王耀诉吴建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瓮民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吴建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兰胜贤、全祖均、王耀人民币四十四万元整;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吴建芳承担”,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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