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况德勇,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况仕全诉况德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瓮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人况德勇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况仕全赔偿款三万三千零七十元四角。”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况仕全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况德勇服刑期未满,其妻袁常书与被执行人况仕全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况德勇差欠申请人况仕全赔偿款33070.40元;二、被执行人况德勇之妻袁常书自愿于2015年9月21日支付五千元(已履行),余款待况德勇刑满释放后再行协商解决;三、上述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双方无异议。本案执行费396袁常书已交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瓮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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