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兆银申请执行贵州宏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瓮安县兴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 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5
申请执行雷兆银,男,汉族,1963年1月27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永和镇。

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

法定代表人李文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兴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永和镇。

法定代表人袁付峰,男,汉族,1973年6月6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永和镇,系该公司总经理。

雷兆银诉贵州宏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瓮安县兴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瓮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瓮劳人仲裁字(2015)第2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宏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瓮安县兴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雷兆银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雷兆银与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兴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兴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雷兆银工伤待遇款(即瓮劳人仲裁字(2015)第24号仲裁裁决书第二、三项)、伤残津贴(即瓮劳人仲裁字(2015)第24号仲裁裁决书第四项)、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即瓮劳人仲裁字(2015)第24号仲裁裁决书第五项)共计24万元;

二、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兴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2万元, 2016年1月30日之前给付2万元,2016年3月30日之前给付5万元,同年6月30日之前给付5万元,同年9月30日之前给付5万元,同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5万元;

三、申请执行人雷兆银原在贵州省瓮安县兴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以借款形式预支的医药费不用归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瓮劳人仲裁字(2015)第2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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