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任红亚,女,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
陈艳群诉任红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任红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陈艳群借款本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案件收费1650元由被告任红亚承担。因被执行人任红亚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艳群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一、被执行人任红亚系贵州省瓮安县瓮安三小职工,至2015年10月,每月实发工资收入为5645元;二、至2015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任红亚尚欠申请执行人陈艳群借款本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总计1538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红亚与申请执行人陈艳群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任红亚欠申请执行人陈艳群借款本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350元,总计153000元;二、被执行人任红亚自愿于2015年10月20日偿还陈艳群800元,余款153000元从其在贵州省瓮安县瓮安三小的工资收入中扣取, 2015年11月至2020年1月每月扣取3000元;二、如被执行人任红亚在扣取工资收入期间提前清偿了本案执行款,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提前终止对其工资收入的扣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2015年11月至2020年1月,每月从被执行人任红亚在贵州省瓮安县瓮安三小的工资收入中扣取3000元至瓮安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瓮安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单位资金归集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瓮安县支行)用以清偿本案债务(借款本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350元,共计153000元)。
二、扣取期限为51个月(从2015年11月至2020年1月止每月扣取3000元);
三、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款项扣取完毕后,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奚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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