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萍申请执行李天林、艾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5
申请执行人陈萍,女,1970年08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雍阳街道办事处(原雍阳镇)文峰北路。

被执行人李天林,男,1975年11月30日生,壮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瓮水办事处(原雍阳镇)环南路。

被执行人艾娟,女, 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瓮水办事处政府西巷。

陈萍诉李天林、艾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10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李天林、艾娟于2015年09月1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陈萍借款本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09月10日止,按月利率9.587‰计算。诉讼费减半收取2092元,二被告自愿负担。陈萍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达成和解意见:一、被执行人李天林、艾娟差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本金及利息1.7576万元(从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止按月利率9.587‰计算)、案件受理费2092元,共计21.9668万元,被执行人李天林自愿在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毕;二、申请人陈萍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李天林、艾娟的房产、车辆的查封;三、执行费2900元李天林已交。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杨桥生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饶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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