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绍洪,男,1947年5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
贺太贵诉徐绍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的(2008)瓮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徐绍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贺太贵借款人民币18739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月息3%,直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保全费1457元,共计3457元,由被告徐绍洪承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贺太贵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绍洪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瓮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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