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袁多,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玉华乡。
被执行人刘希平,女,汉族,1981年9月2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址同被执行人袁多,系袁多之妻。
本院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一项载明:“被告袁多、刘希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李松借款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袁多、刘希平承担。”因被执行人袁多、刘希平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松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执行人,且查明被执行人袁多、刘希平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14)瓮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陆兴元
代理审判员 奚 艳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余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