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小区2幢16号。
法定代表人张载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殿林,系该公司业务员。
被执行人金启洪,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普定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金启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1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3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金启洪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行的账户存款余额13331.77元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金启洪尚余欠款136668.23元至今未履行。
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金启洪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被执行人金启洪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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