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冉光怀,贵州省瓮安县人,原住瓮安县,现住瓮安县。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冉光怀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清偿原告瞿兆平借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二、驳回原告瞿兆平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00元,由被告冉光怀承担。因被执行人冉光怀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瞿兆平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冉光怀与申请执行人瞿兆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冉光怀差欠申请执行人瞿兆平借款200000.00元,被执行人冉光怀自愿从2015年12月起至2017年7月,在每个月的28日以前偿还10000.00元,直至清偿完毕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00元、执行费2900.00元由被执行人冉光怀承担。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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