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蔡荣义,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现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郭家昌与被执行人蔡荣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家昌与被执行人蔡荣义于2015年11月2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王燕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管成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