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普定县良瑞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54
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张载勇,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普定县良瑞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露,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执行人郭吉健,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普定县良瑞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郭吉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普定县良瑞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者为被执行人执行人郭吉健,现该合作社已歇业,对于所欠申请人的欠款,被执行人郭吉健自愿承担。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郭吉健每月有由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大十字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3978.6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可每月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郭吉健的工资收入2000元偿还申请人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 2016年1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郭吉健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大十字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中,扣划2000清偿申请人普定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直到还清欠款102950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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