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
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
负责人蒋昌波,系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国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33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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