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普定县鸡场坡乡红岩村。
法定代表人李定发,系该村村委主任。
被执行人蒲勇,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
被执行人李灿阳,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
被执行人黄玉林,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
被执行人魏学义,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定县鸡场坡乡红岩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勇、李灿阳、黄玉林、魏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16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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