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张载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毛家国,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毛家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45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的义务。
现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毛家国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 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被执行人毛家国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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